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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合作对接人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更新/生效日期:2025年12月【19】日

 

本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所称“众安信科”(以下或称“我们”)是指众安信科(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众安信科(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3 号前海大厦 T2 栋 402-73。

 

众安信科会按照本规则处理(包括收集、使用、存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您的个人信息。同时,众安信科通过本规则向您说明您行使个人信息权利的途径。

 

【特别提示】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规则,尤其是与您的权益存在重大关系的加黑加粗部分。对于我们处理的您的敏感个人信息,我们还将进一步采用加下划线的方式进行显著标识以提示您关注。

 

本规则将帮助您进一步了解以下具体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三、我们如何共享、转移、公开披露、委托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四、我们如何存储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五、您的权利

 

六、个人信息的跨境提供

 

七、本规则的更新

 

八、如何联系众安信科

 

九、本规则中关键词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您所在的机构/企业与我们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时,您所在的机构/企业将您作为联系人、合作协议签字人的相关个人信息向我们提供,本规则旨在说明众安信科处理您该等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二、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收集清单

 

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
涉及收集的个人信息字段
【为实现您所在的机构/企业与众安信科相关合作协议的签署和其项下合作开展】【您的姓名、邮箱、电话、联系地址】

为实现您所在的机构/企业与众安信科相关合作协议的签署和其项下合作开展,您作为您所在机构/企业的联系人和/或签字人,众安信科可能会向您所在的机构/企业收集您的【姓名、邮箱、电话、联系地址】。

 

三、我们如何共享、转移、公开披露、委托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一)共享

 

我们不会在未经您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向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共享您的个人信息,但是您在此同意,我们可在以下情况下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1.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的共享:众安信科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对外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2.在获取您的单独同意的情况下共享:向您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事先获得您的单独同意(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取得您同意的情形除外)后,我们可能会与其他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具体以向其他方共享信息前,我们向您告知的个人信息种类为准);

 

3. 基于协议约定的共享:依据您与我们签署的相关协议或法律文件,有必要向第三方提供时;

 

4. 基于符合法律法规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共享。

 

(二)转移

 

众安信科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转移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但以下情形除外:

 

1.事先获得您的单独同意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项下的要求;

 

2.在涉及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情形而需要转移您的个人信息时,我们会向您告知接收信息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并要求新的持有您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或个人继续受本规则的约束,否则我们将要求该公司、组织或个人重新向您征求授权同意。

 

(三)公开披露

 

原则上,众安信科不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如确需公开披露,众安信科会依法向您告知并征得您的单独同意。除此以外,在法律、法律程序、诉讼或政府主管部门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四)委托处理

 

为了向您提供更完善、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我们可能会委托第三方(包括公司、组织和个人)处理您的某些个人信息。对我们委托处理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我们会与其签署严格的数据处理协议,明确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第三方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要求第三方仅按照我们的要求、本规则的规定以及其他任何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处理您的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我们委托的第三方包括我们合作的供应商等,我们将信息委托给支持我们业务的第三方处理(如数据存储服务商)。

 

四、我们如何存储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一)我们如何保存您的个人信息

 

1、存储信息的地点

 

我们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境内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存储于中国境内。

 

2、存储信息的期限

 

一般而言,我们仅为实现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保留您的个人信息。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当您的个人信息超出我们的保存期限后,我们会进行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删除或匿名化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在确定个人信息的具体存储期限时,我们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1)为实现本规则所述目的所需的必要期限;

 

(2)为满足财务审计、税务申报等要求所需的必要期限;

 

(3)根据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或为配合有关政府部门调查而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所需的存储期限;

 

(4)我们与您另行约定的个人信息存储期限。

 

(二)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1、我们努力为用户的个人信息提供安全保障,以防止用户个人信息的非法使用、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披露、泄漏、损坏和丢失。我们将在合理的安全水平内使用各种安全保护措施以保障信息的安全。

 

2、我们会采取合理的措施,尽力避免收集无关的个人信息。我们只会在达成本规则所述目的所需的期限内保留您的个人信息,除非需要延长保留期或受到法律的允许。

 

3、在不幸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后,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您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我们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您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对您的补救措施等。我们将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您,难以逐一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时,我们会采取合理的方式发布公告。同时,我们还将按照监管部门通知要求,主动上报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

 

五、您的权利

 

您明确知晓并同意,在符合法定的情形下,您对个人信息拥有合法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撤回同意等以下权利。与此同时,您行使上述权利不得与众安信科需要遵循的监管义务相违背,也不得超出下列合法需求范围。

 

(一)查阅权、更正权、补充权、复制权、转移权

 

您可以通过本规则第八条“如何联系众安信科”所述的方式联系我们,以查阅、更正和补充个人信息、获取个人信息副本。若您需要将其个人信息转移至其他系统、企业或组织,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符合适用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我们会依法为您指定的其他网络数据处理者访问、获取有关个人信息提供途径;请求转移个人信息次数等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我们可以根据转移个人信息的成本收取必要费用。

 

(二)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1.在以下情形中,我们会主动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您也可以向我们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1)如果众安信科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2)如果众安信科的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3)如果众安信科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与您的约定(如有);

 

(4)如果该等个人信息的取得系基于个人信息主体同意而您撤回同意;

 

(5)如果您所在的机构/企业与众安信科不再开展相关合作,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6)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其他情形。

 

2.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众安信科会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3.您可以通过本规则第八条“如何联系众安信科”所述的方式联系众安信科,请求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三)改变您授权同意的范围或撤回您的授权

 

您可以通过本规则第八条“如何联系众安信科”所述的方式联系我们撤回您的授权或改变授权同意的范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您撤回同意的决定,不会影响此前基于您的授权而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  

 

(四)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解释说明

 

您可以随时要求众安信科对我们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您可通过本规则第八条“如何联系众安信科”所述的方式联系我们要求我们进行解释说明。

 

(五)逝者相关权利

 

若您身故,您的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通过本规则第八条“如何联系众安信科”所述的方式联系我们对您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条款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相关权利;您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我们可能会要求申请行使本条权利的去世用户近亲属提供相关材料以验证近亲属的身份。

 

(六)限制或拒绝处理个人信息

 

您有权限制或者拒绝我们对您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我们将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为您提供限制或拒绝的途径,您可以根据通过本规则提供的方式联系我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响应您的上述请求

 

为保障安全,您可能需要提供书面请求,或以其他方式证明您的身份。我们可能会先要求您验证自己的身份,然后再处理您的请求。

 

我们已经建立个人信息主体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您可以通过本规则第八条“如何联系众安信科”所述的方式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您的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时限内尽快作出答复。

 

对于您合理的请求,我们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我们将视情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对于那些无端重复、需要过多技术手段(例如,需要开发新系统或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惯例)、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风险或者非常不切实际的请求,我们可能会予以拒绝,但会向您说明理由。

 

此外,在以下情形中,众安信科将无法响应您的请求:

 

1.与我们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2.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3.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

 

4.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判决等有关的;

 

5.有充分证据表明您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6.出于维护您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7.响应您的请求将导致您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8.涉及商业秘密的。

 

六、个人信息的跨境提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众安信科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如众安信科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传输您的个人信息,我们会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向您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您可向境外接收方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如适用)。此外,在向境外提供您的个人信息前,我们会根据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采取签订协议、评估,以及通过安全评估、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或者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等方式(如适用),以达到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

 

七、本规则的更新

 

众安信科可能适时修订本规则,一旦本规则内容发生变更,众安信科会于众安信科官网公布最新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八、如何联系众安信科

 

任何与您个人信息有关的请求或投诉,请通过400-601-6333客服电话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您的请求或者投诉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核查及处理。如果您对我们的回复不满意,特别是我们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还可以通过以下外部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向网信、电信、公安及市监等监管部门投诉或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规则中关键词说明

 

1.本规则中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2.本规则中的“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医疗健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3.本规则中的“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4.本规则中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

 

5.本规则中的“个人信息主体”是指:个人信息所标识或者关联的自然人。

 

6.本规则中的“匿名化”是指: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